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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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
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内容
【概要描述】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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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停止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由省厅批准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无法提供婴儿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区分以下2种情况予以处理:
1、无法提供婴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如系证件遗失等情况造成,则要求申请人将相关证件补办齐全后再来办理;如确实无法提供,则由婴儿母亲出具书面声明(如离婚提供离婚证),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2、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能够证实血缘关系的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随父落户。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的,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生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③新生儿与其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为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怀孕和生育的材料;
④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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